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3507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琪琪,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罗程路与华盛铁路交汇处向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31040030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与被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1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郑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