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9856号
原告:严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严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