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0民初11798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渠口镇荣各庄村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坻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73132012P),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凯东大厦2号楼4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128154Y),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弘程道18号A-13-1-100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保障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8号。
负责人:***。
第三人:天津世纪恒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CRW4CH4W),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纬路22号7-44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保障部及第三人天津世纪恒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4.5元,保全费2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