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刘某某与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6民初3794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