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2)沪0115强清128号
申请人: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申请人:上海信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201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10日,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信号公司)以上海信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鑫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信鑫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信鑫公司。
本院查明:信鑫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信鑫公司内档显示,其股东为沈阳铁路信号工厂物资公司(已注销)及乐清市华星光电器材厂(已注销)。营业期限为1995年1月25日至2005年1月24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2万元,***担任法定代表人。信鑫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显示,其股东为沈阳铁路信号工厂及乐清市华星光电器材厂(已注销)。2007年10月29日,信鑫公司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至今尚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另查明,沈阳铁路信号工厂物资公司由沈阳铁路信号工厂全资设立,并于2006年5月19日注销。2011年,沈阳铁路信号工厂更名为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信鑫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了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信鑫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铁路信号公司作为信鑫公司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信鑫公司进行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信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