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4民初2153号
原告:***,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银行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A座(长城大厦)A-6底商。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甲36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主管,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电器公司)、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及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兴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中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汇通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中电器公司、海尔公司、汇通兴业公司共同赔偿我墙面及垭口损失12525元、儿童床损失3000元、***整体定制柜损失13500元;2.判令大中电器公司、海尔公司、汇通兴业公司赔偿我房屋修复期间租房费用16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大中电器公司、海尔公司、汇通兴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21年3月26日在大中电器公司立水桥店购买海尔滚筒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型号为XQG100-HB14176LU1,海尔公司为生产商,海尔公司的工作人员送货并上门安装,该洗衣机安装在我新装修的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室。2021年7月5日下午,我邻居发现我家从防盗门往外流水,便联系通知我。我到家后发现因洗衣机安装问题导致洗衣机上水管脱落,造成整个屋子被泡,墙面泡水高度达20多厘米,且墙漆大面积起粉、脱落,垭口因浸泡严重开裂、脱落,***整体定制柜木材严重受损,以至于不能维持原售后权益,且由于工艺原因,所泡板子不能在现场开孔或开槽,只能被泡整组柜子重新生产,儿童床木材因浸泡多处鼓起、变形。事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联系海尔公司售后,多次与售后人员沟通处理损失赔偿事宜,均未得到解决。涉案房屋为新房,我刚装修完毕入住,因房屋整体泡水,墙面、家具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给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且严重影响了我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大中电器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我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主体,本案***起诉的事由与我公司无关。***主张系因产品责任导致的纠纷,相关责任应由生产方承担。涉案产品并非我公司安装,同时***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安装存在问题。本案中***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主张的相关损失内容及金额无事实依据,关于其主张的房屋修复期间的租房费用,***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海尔公司辩称:根据***诉状内容所示,本案是因洗衣机安装导致的纠纷,涉案洗衣机并非我公司安装,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涉案洗衣机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此并无异议。***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实际上***购买的涉案洗衣机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装缺陷或瑕疵,***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及瑕疵。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及民法典第1202条,***未能完成举证义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洗衣机于2021年4月24日安装完成后,***一直使用,并未反馈洗衣机上水管出现任何渗水现象,直至2021年7月5日,***反映上水管脱落,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家中泡水的真正原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安装存在缺陷,而且该缺陷导致上水管脱落,并致家中财产受损,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公司尽到使用安全的提示义务,我公司在涉案洗衣机的说明书使用前须知和注意事项中写明每次使用洗衣机前,请检查确认进水管与水龙头连接牢固(上水管就是进水管),每次洗衣结束后,应关闭本机水龙头,并拔下插头,保证本机断水断电,因自来水压力波动,请在每次洗衣前对进水管水龙头进行检查,确认连接是否牢固,若发现水管连接松动或出现漏水现象,应关闭水龙头,做妥善处理,或与本公司售后联系,连接好后再使用等,以上内容证明我公司不存在过错。退一步讲,假设***所述上水管脱落属实,***作为涉案房屋和洗衣机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洗衣机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应当对其财产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应对其损失自身承担责任。用水、用电、燃气类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对涉案洗衣机的使用应提高注意义务。同时,***提供的照片和现场录像足以证明上水管接口和水龙头均具有紧密安装的留痕,不存在安装缺陷或瑕疵。***提供的录像证实上水管接口处的螺丝现状松动极其明显,不排除受人为外力因素拆卸的可能性。***诉求的内容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与涉案洗衣机的安装存在因果关系,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无证据证明。***提供的照片和录像也足以证实***房屋内垭口开裂非常明显,通过常识也可以判断并非***诉称的当日家中泡水所致,而是本身存在的现状。另外,涉案房屋泡水,在***自行清理后,并不影响居住使用,更不会导致***去租赁房屋产生损失。即便***主张的租房费用真实发生,也与本案无关。特别强调的是,涉案洗衣机的安装和售后服务是由汇通兴业公司提供的,而***诉求的即是安装问题。
被告汇通兴业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于2021年4月24日为***安装海尔滚筒洗衣机XQG10O-HB14176LU1一台。对于***起诉我公司产品漏水导致房屋损坏,要求赔偿损失我公司不予认可。2021年7月5日18:58:39***致电海尔公司售后400699999客服,表示机器漏水把家里泡了。1.我公司经理及主管于2021年7月5日晚20点左右上门,第一现场已不在,现场用户家水龙头与锁紧接头接口脱落,锁紧螺丝非常松,我公司现场查看安装痕迹明显,现场沟通时***自述之前未有滴水等情况发生。2.与***现场沟通时其自述3点半到4点邻居给自己打电话说家里漏水了,自己5点左右到家开始清理,进家时水已经过防盗门下沿,高度5公分左右,到我公司售后上门之间时差3个小时,现场已无水渍,仅有床下、沙发边角有少量水渍。***自述在床下储藏的衣物也仅有少量潮湿,无大量存水问题。3.***家门套垭口开裂明显,非刚过水后马上可以产生的裂痕。***现场明确表示垭口不需我公司处理,自己找安装垭口人员处理,现场其表示暂无其他损失。且机器已安装2个月以上,脱落前也未发现有滴水等现象,锁紧接头为压力垫片,如果接头固定螺丝未固定紧,之前会有滴水等问题发生。***未提供现场漏水时的照片及录像,对于事故的真实发生我公司不予认可。4.***要求赔偿***衣柜损失的诉求,我公司多次上门查看,衣柜外观未发现损坏痕迹。因为我公司是海尔集团售后服务单位,且我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号:PZBV202111020000000301),此次出险报案号:RZCG2021110000N0086110。事件发生后我公司积极处理,***要求换机并赔偿,我公司现场检测机器性能无问题,因机器底部有水渍,为使其放心使用,机器整机给予免费保修8年承诺,***接受此解决方案,不需办理换机。此次锁紧接头脱落事件中,在诸多疑点之下,我公司本着客户至上原则,依然多次与***沟通赔偿事宜,因***诉求衣柜外观无损坏,且要求全额赔付衣柜费用及装修租房费用数额较大,人保公司审核时无法通过,故双方未达成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青岛日日顺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日顺公司)与海尔公司均系海尔集团下属的关联公司。日日顺公司(甲方、海尔)与汇通兴业公司(乙方、服务商)于2021年6月10日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海尔滚筒洗衣机及其它海尔指定产品的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3月26日***在大中电器公司立水桥店购买XQG100-HB14176LU1海尔滚筒洗衣机一台。该洗衣机的使用说明书“3.使用注意事项”部分载明:1.因自来水压力波动,请在每次洗衣前对进水管、水龙头、排水管连接处进行检查,确认连接是否牢固,若发现水管连接松动或出现漏水现象应关闭水龙头,做妥善处理或与本公司售后服务部门联系,连接好后再使用……9.每次洗涤结束后,应关闭本机水龙头并拔下本机电源插头,确保本机整机断水断电,同时将观察窗垫夹层及外表面清理干净,以防赃物再次粘到衣物上。2021年4月24日汇通兴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为***上门安装该洗衣机,洗衣机安装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的家中。2021年7月5日下午4时30分许,***接到邻居电话告知其家中防盗门往外漏水,回家后其清理水渍并发现洗衣机进水管脱落。***拨打海尔集团售后电话4006999999,汇通兴业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晚上门查看漏水原因,发现洗衣机进水管与水龙头接口处螺丝松动明显。***主张洗衣机进水管与水龙头接口处应有四个螺丝固定,但安装痕迹仅显示有三个螺丝固定,系洗衣机安装人员在安装洗衣机时存在问题,导致洗衣机进水管脱落,房屋被水浸泡,另主张涉案房屋刚装修完毕,其于2021年6月25日入住,于2021年6月28日到上海旅游,于2021年7月2日回京,2021年7月5日事发当日洗衣机并未洗衣服,与洗衣机进水管相接的水龙头开关未关闭,但其认为漏水原因系洗衣机进水管脱落所导致,***提交录像予以证实。录像显示洗衣机水龙头接口处仅有三个螺丝固定的痕迹。大中电器公司对录像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海尔公司及汇通兴业公司对录像均不予认可,主张汇通兴业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查看漏水原因时虽发现洗衣机进水管与水龙头接口处螺丝松动,但其认为该状态不是汇通兴业公司安装洗衣机后的状态,其怀疑螺丝松动可能系人为原因造成。
***主张因本次漏水事件导致其房屋墙面受损、垭口开裂、儿童床、***定制衣柜受损,房屋修复期间其需要在外租房居住,损失共计45525元,***提交录像、照片、《***全屋定制产品订购合同》、网页截图、《证明》《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微信转账记录、《中东路×室维修报价单》等予以证实。其中录像及照片显示事发时涉案房屋漏水严重且水已流至楼道、流向楼梯;涉案房屋的墙面有明显被水浸泡的痕迹,水渍已超过踢脚线以上,部分墙面起鼓;垭口明显开裂;衣柜及儿童床下方有明显被水浸泡的痕迹。《***全屋定制产品订购合同》由***与***柜类定制于2021年4月7日签订,载明***定制柜类产品,金额为13500元。网页截图显示***于2021年4月7日定制***整体衣柜,金额为13500元。《证明》由***北红星旗舰店出具,内容为:兹证明客户***家合同款13500元柜子由于泡水造成板子损坏以至于不能维持原售后权益,而且由于工艺原因,所泡板子不能在现场开孔或者开槽,只能被泡整组柜子重新生产。《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显示买方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家具名称为柏式床,包括床头一个、整掀高箱一个、床垫一个,金额为4300元。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于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强力家具管庄刨花板市场店转账4300元。《中东路×室维修报价单》由北京鑫盛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载明:墙面腻子铲除900元、墙面刷石膏贴网格2700元、粉刷立邦漆、刮腻子6525元、垭口2400元。大中电器公司及海尔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汇通兴业公司仅认可本次漏水事件造成涉案房屋的墙面受损,对***主张的其他损失均不予认可。事发后,***与海尔公司及汇通兴业公司协商赔偿数额,因差距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询,就本次漏水事件给***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
上述事实,有滚筒全自动洗干一体机使用说明书、《服务协议》、录像、照片、《***全屋定制产品订购合同》、网页截图、《证明》《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微信转账记录、《中东路×室维修报价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家的房屋因漏水被泡,导致该房屋的墙面、儿童床、衣柜等受损,关于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提交的录像显示事发原因系其从大中电器公司购买的海尔洗衣机进水管与水龙头接口处脱落,且录像显示洗衣机进水管与水龙头接口处仅有三个螺丝拧紧的痕迹,并无第四个螺丝拧紧的痕迹,***提交的证据已能初步证明漏水原因系该洗衣机在安装时存在缺陷,即洗衣机进水管与接口处并未连接紧密造成。海尔公司及汇通兴业公司关于上述问题不排除系人为原因造成的抗辩意见,缺乏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洗衣机虽系***从大中电器公司处购买,但大中电器公司并不负责该洗衣机的安装,汇通兴业公司作为海尔公司负责安装产品及提供售后服务的公司,实际安装了涉案洗衣机,现有证据显示该洗衣机在安装时即存在缺陷导致漏水事件发生,故本院认定本次漏水事件的发生系汇通兴业公司安装洗衣机存在缺陷所致,汇通兴业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对本次漏水事件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海尔公司并未负责该洗衣机的实际安装,且洗衣机本身并不存在质量缺陷,故***要求海尔公司就本次漏水事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洗衣机的使用说明书“3.使用注意事项”部分明确写明:1.因自来水压力波动,请在每次洗衣前对进水管、水龙头、排水管连接处进行检查,确认连接是否牢固,若发现水管连接松动或出现漏水现象应关闭水龙头,做妥善处理或与本公司售后服务部门联系,连接好后再使用……9.每次洗涤结束后,应关闭本机水龙头并拔下本机电源插头,确保本机整机断水断电,从事发时的录像来看,涉案洗衣机的进水管与水龙头接口处螺丝松动明显,如仔细检查不难发现,而***在使用洗衣机前未仔细检查上述接口处是否连接紧密,且在洗衣机洗涤结束后未关闭与进水管相连的水龙头开关,***在使用洗衣机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对漏水事件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汇通兴业公司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审理情况,本院确定对本次漏水事件产生的损失,由汇通兴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由***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关于***主张的损失,***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的墙面确有因被水浸泡产生水渍、起鼓的情况,儿童床及衣柜底部均有明显被水浸泡的痕迹,上述损失属实际发生且能确定与本次事故直接相关,本院对此予以确定。但***主张的房屋垭口开裂在漏水事件发生时即已存在,本院无法确定其房屋垭口开裂系因本次漏水事件所导致,故对***主张的垭口开裂的损失本院不予认定。因双方就***因本次漏水事件产生的损失均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对***主张的墙面修复、儿童床及衣柜的损失数额由本院根据***提交的证据并综合考虑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及物品购买和使用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15125元。因涉案房屋的墙面需要修复,***在涉案房屋墙面修复期间无法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其需另行在外租房居住,其要求的房屋修复期间的租房损失确系因涉案房屋被水浸泡导致的直接损失,故对其主张的该项损失由本院综合涉案房屋的维修期间及本市同地段同面积房屋的一般租房市场价格酌情确定为6000元。根据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汇通兴业公司应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共计14787.5元。***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478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负担63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