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居然之家顺西路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6204号

原告:***,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鹿子(***之妻),1988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甲3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82810727T。

法定代表人:高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居然之家顺西路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西北路乙22号院1幢1至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35664625。

法定代表人:王宁。

原告***与被告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顺西路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志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建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