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6204号
原告:***,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鹿子(***之妻),1988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甲3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82810727T。
法定代表人:高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居然之家顺西路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西北路乙22号院1幢1至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35664625。
法定代表人:王宁。
原告***与被告北京汇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顺西路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志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建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