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华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07苏州爱马仕服饰有限公司与圣华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107号
原告:苏州***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1042205E,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毛桥。
法定代表人:钱国楚,苏州***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嘉庆,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华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250376XK,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
法定代表人:陈太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服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海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