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0579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常熟垚润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瑭村里浜路12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圣华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锡**180号。
法定代表人:*太球。
常熟垚润布业有限公司诉圣华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苏0581民初10579号民事裁定,冻结圣华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万元。常熟垚润布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垚润布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圣华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过铁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