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715号
原告:江阴领跑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圣华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太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领跑线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圣华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领跑线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领跑线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领跑线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60元(江阴领跑线针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领跑线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