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4885号
原告: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8007199A。
法定代表人:管春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平,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1461165C。
法定代表人:刘步青,经理。
原告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提出对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