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财保66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8007199A。
法定代表人:管春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华,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翠平,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18895P。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津0116财保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中485699.11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699.11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宝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述洋
附财产线索:
户名: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宏泰支行
账号:×××47。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