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7394号
原告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233元。
审判员  熊敏
书记员  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