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财保66号
申请人: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8007199A。
法定代表人:管春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18895P。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宝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