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011执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1011民初51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4721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1.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系轮候冻结,未发现有可供执行存款。
2.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兴区红牌路南侧E3-1地块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将于2028年4月26日到期。
前述查封措施到期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若届时未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案涉项目“东兴区世贸璀璨悦府”系“问题楼盘”,尚在化解业主办证工作当中。
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名下前述地块仅部分修建房屋,未修建部分无独立产权,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