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某、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623民初2547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157号锦霖华庭1号楼1单元9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甘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确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1元,减半收取11551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