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623民初2547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157号锦霖华庭1号楼1单元9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甘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确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1元,减半收取11551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