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3民初1128号
原告:四川簇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巷93号1栋3单元2层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09940214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59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簇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簇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簇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80元,由原告四川簇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