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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3民初4850号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立案。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