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3038号
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某建筑租赁站。
经营者:罗某某,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系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申某,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某建筑租赁站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王某某,申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某建筑租赁站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某建筑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某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314.73元,由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某建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