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恢1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3846540W,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0)苏0830执259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32XXX03账户存款30万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互负债权债务,进行债务抵扣后,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11万元义务未履行,且本案执行费用1550元,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32XXX03账户存款11155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32XXX03账户存款1884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赵学雷
审 判 员 吴银国
审 判 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 宇
书 记 员 梁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