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桑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城中支行存款200510.34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盱眙支行存款551.60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在×××盱眙支行存款2029.0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代银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洪光
书 记 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