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324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锦业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鸿宇昊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关于南京锦业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鸿宇昊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同心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3)宁0324民初3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南京锦业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夏鸿宇昊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京锦业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万元并承担自2023年3月30日至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4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宁夏鸿宇昊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5.4万元,下剩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宁夏鸿宇昊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下剩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南京锦业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该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同心县人民法院(2023)宁0324民初34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