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2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新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白矾村粮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斯莱***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新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智能制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3民初3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新星智能制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3民初3242号民事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虽系同一当事人但诉讼请求完全不同,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与前诉不一致。前诉中,新星智能制造公司是基于正平路桥公司未按约定给付货款的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所计算的违约金。新星智能制造公司对于前诉未判决部分即从起诉时2022年5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向一审法院起诉。本案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为在前诉一审诉讼时至执行结案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正平路桥公司所欠货款并未支付给新星智能制造公司,新星智能制造公司的损失持续产生。本案显然与前诉案件的诉讼请求完全不同,且本案诉讼请求是对前诉诉讼请求的补充,亦不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忽视了同一违约行为一直持续的事实,认定针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且其诉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是错误的。前诉二审判决仅就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7日违约金部分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对违约期限既未作出认定,亦未作出判决,新星智能制造公司对前诉判决以外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
新星智能制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正平路桥公司立即支付资金占用费537134.2元(从2022年5月7日起以本金货款3741067.8元为基数,按照LPR4倍计算至2023年4月28日止);2.诉讼费由正平路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新星智能制造公司在(2022)青0103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中提出判令正平路桥公司立即支付钢材尾款3769061.47元、违约金668737.29元(暂计算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7日)及自2022年5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上述判决载明“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自2022年5月8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之诉讼请求,因本案审理期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将被告名下银行内账户资金3769061.47元予以冻结,故此,本案涉诉的货款原告能够受偿,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大新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正平路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01民终14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2022)青0103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大新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新星智能制造公司诉讼请求“2022年5月7日起以本金货款3741067.8元为基数,按照LPR4倍计算至2023年4月28日的资金占用损失费”,包含在(2022)青0103民初2026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中,应视为同一诉讼请求,新星智能制造公司对上述诉求已经进行过主张,(2022)青0103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此项诉讼请求,(2023)青01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亦维持了该判项,现该判决已生效,据此,本案新星智能制造公司诉求已经过法院审理裁判且不予支持,现新星智能制造公司继续针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且其诉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新星智能制造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断本诉是否与前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本案中新星智能制造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以与正平路桥公司签订的《钢筋网片买卖合同》及《材料采购合同(钢筋网片)补充协议》存在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诉讼请求为判令:1.正平路桥公司支付钢材尾款3769061.47元、违约金668737.29元及自2022年5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正平路桥公司承担。新星智能制造公司此次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仍是与正平路桥公司签订的《钢筋网片买卖合同》及《材料采购合同(钢筋网片)补充协议》、此次请求判令正平路桥公司支付以本金货款3741067.8元为基数,按照LPR4倍计算从2022年5月7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与其前次请求判令正平路桥公司支付自2022年5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相同。本诉与前诉针对的是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其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若新星智能制造公司对针对前诉的生效裁判(2023)青01民终146号民事判决结果不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再审,而不应通过另案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新星智能制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