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克逊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21民终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托克逊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托克逊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24)新212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12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依法改判该公司向某某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32,613.22元(2022年合同欠付金额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3%计算,为15,885.9元;2023年合同欠付金额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为16,727.32元。合计32,613.22元);后续违约金,以未付款项502,265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令由某某建筑公司承担某某建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有误。一审法院没有综合衡量案件的类型、难度、律师的工作情况等因素,仅依据支出的律师费未超出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的计算标准予以确定,故判决某某建筑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不合理。二、一审法院判令某某建筑公司承担违约金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某某建筑公司因发包方未向其支付工程款,致使该公司资金困难,才欠付某某建材公司款项。合作期间,某某建筑公司一直配合结算等相关工作,并非恶意拖欠。一审法院应当衡量某某建筑公司的过错程度做出裁判,不应简单地适用违约金标准进行顶格计算。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某某建材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某某建筑公司与某某建材公司签署的2023年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律师费的承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某建筑公司依约定向某某建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其次,合同约定即是对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承担的一种预先安排,其目的在于明确责任和风险,且某某建材公司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是因为某某建筑公司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是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同时,一审判决支持的律师费未超出新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计算标准,不存在不合理之处。二、一审违约金计算方式正确。某某建筑公司因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导致资金困难,并不能成为其免除或者减少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合同具有相对性,其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其对某某建筑公司的合同义务履行。某某建筑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款项,构成违约事实。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违约金,亦减轻了某某建筑公司的负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正确。故应驳回某某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建材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031,795元;2.判令某某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77,519.84元;3.判令某某建筑公司支付自2024年7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付款项1,031,7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25%计算);4.判令某某建筑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77,465.7元;5.判令某某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责险保险费1,864元、保全费5,000元;6.判令某某建筑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送达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15日,供方某某建材公司(甲方)与需方某某建筑公司(乙方)就商品混凝土购销事宜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2022年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项目、商砼强度、数量、单价。供货价款结算与付款为双方约定每月25日前对账,次月15日前付清上月对账所欠混凝土款,截至2022年12月25日前付清当年所有混凝土欠款。乙方违约责任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应向甲方支付价款3%的违约金。”等内容。2023年3月15日,供方某某建材公司(甲方)与需方某某建筑公司(乙方)就商品混凝土购销事宜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2023年合同)。该合同约定“施工项目、商砼强度、数量、单价。供货价款结算与付款为先款后货,乙方应于甲方收到供货计划当日向甲方支付计划单载明的商砼款。乙方违约责任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应向甲方支付价款3%的违约金,如乙方未按时付款每天支付0.1%的滞纳金。争议解决方式为如因一方违约所产生诉讼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购买诉责险保险费、差旅费等费用。”等内容。诉讼中,根据结算对账单及双方确认,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某某建材公司共计供应某某建筑公司混凝土102批次,合计金额1,229,530元,欠付某某建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金额为529,530元;2023年4月至10月期间某某建材公司共计供应某某建筑公司混凝土66批次,合计金额991,305元,欠付金额为502,265元,以上共计欠付某某建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为1,031,795元。另查明,某某建材公司因本案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诉责险保险费1,864元、律师代理费77,465.7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建材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存在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双方结算并确认,某某建筑公司2022年欠付某某建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金额为529,530元,2023欠付金额为502,265元,共计欠付某某建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为1,031,795元。某某建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某某建筑公司交付货物,某某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某某建材公司诉请某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031,795元及违约金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两份合同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均进行约定,故对于违约金计算应当在不违反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双方约定分别进行计算。其中2022年合同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应向甲方支付价款3%的违约金。”根据该约定,2022年未付款529,530元产生的违约金为15,885.9元。2023年合同约定为,“先款后货,乙方应于甲方收到供货计划当日向甲方支付计划单载明的商砼款。乙方违约责任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应向甲方支付价款3%的违约金,如乙方未按时付款每天支付0.1%的滞纳金。”合同中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滞纳金,其中滞纳金亦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综合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某某建筑公司已对违约金过高予以抗辩。现某某建材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35%的1.5倍即5.025%并按照混凝土供货批次欠付金额逐批次分别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增加某某建筑公司负担,予以准许。根据双方结算单,2023欠付金额为502,265元,某某建材公司主张自2023年7月10日第43批次开始按照每批次欠付款项分别计算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产生违约金额为25,090.98元,计算结果并无不当,予以支持。违约金合计40,976.88元(15,885.9元+25,090.98元)。后续违约金,应以未付款项502,265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35%的1.5倍即5.025%计算至该部分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律师代理费。我国民事诉讼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代理费以各自负担为原则,以败诉方负担为例外,故律师代理费的负担应以合同约定为主。由于2022年合同对律师代理费负担并未约定,对于该部分主张金额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不予支持。结合律师代理费的计算标准及本案诉讼标的额,某某建材公司主张代理费77,465.7元的标的额为第一项诉讼求支付货款1,031,795元及支付违约金77,519.84元之和,在扣减某某建材公司主张2022年合同欠付金额529,530元及违约金52,428.86元相对应部分代理费即40,416.19元后,故对于某某建材公司主张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合理部分即37,103.65元,予以支持。关于保全费5,000元及诉责险保险费1,864元。某某建材公司提起诉讼系因为某某建筑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所导致,其支出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系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也系某某建筑公司因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某某建材公司要求某某建筑公司负担其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诉责险保险费1,86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判决:一、某某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建材公司混凝土款1,031,795元;二、某某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建材公司违约金40,976.88元(后续违约金,以未付款项502,265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35%的1.5倍即5.025%计算至该部分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某某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建材公司律师代理费37,103.65元;四、某某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建材公司保全费5,000元及诉责险保险费1,864元;五、驳回某某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一审判决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正确。首先,关于律师代理费问题。一般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费通常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律师费由特定方承担。具体到本案,某某建材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分别签订有2022年合同和2023年合同,其中在2023年合同中,双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有特殊约定,即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某某建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某某建筑公司交付了货物,但某某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构成违约。某某建材公司主张某某建筑公司承担其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有合同约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某建筑公司承担其2023年欠付某某建材公司货款的律师费,合法且合理。某某建筑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承担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具体到本案,案涉双方在2022年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按3%计算,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该标准计算2022年未付款项的违约金,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023年的违约金。因2023年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滞纳金,一审法院进行适当调整,以某某建筑公司所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35%的1.5倍计算,亦符合法律规定。某某建筑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过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7元,由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