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235号
原告: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174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南昌市森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1656024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南昌市森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1401011101197。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森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109元,全部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