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通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9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174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深圳市佳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坡口A区三巷九号一楼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1887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深圳市佳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佳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佳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8252.1元(含执行费2979.1元),截止至2018年9月5日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8252.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本人了解相关情况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