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辖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7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共生众服供应链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绿地新都会办公C座15层0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天津宝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共生众服供应链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宝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35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两被告实际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市罗湖区,应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共生众服供应链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共生众服供应链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天津宝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货运平台系统建设项目开发实施服务合同》约定,产生纠纷由甲方(即天津宝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天津宝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地位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