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619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中建八局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235、2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大连三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60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三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