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3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9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