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3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9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