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特249号
申请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女,男,汉族,1961年2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5日作出宝劳人仲(2019)办字第2787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9)办字第2787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9)办字第2787号裁决书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