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3381号
原告: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4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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