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179号
原告:上海思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德沃重工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莱德沃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飞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思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德沃重工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莱德沃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季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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