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监二抗字第00011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十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十民四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两次向本院申请再审,2009年12月25日、2011年11月28日,本院分别以(2009)鄂民申字第01464号民事裁定和(2011)鄂民申字第344号民事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抗[2013]88号民事抗诉书,以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