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巫溪县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8民初1475号
原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某局,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原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申请追加巫溪县某局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8.33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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