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民初7626号
原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4915591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天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五层AB座5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55910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天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 媛
书 记 员 孙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