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3738号之一
原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4915591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天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五层AB座5A-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天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83.4元及保全费3503.39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