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1473号
原告: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幢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