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2民初25028号
原告:北京心数矩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幢六层6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98年1月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丹寨县。
原告北京心数矩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数矩阵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心数矩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心数矩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心数矩阵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40元;2.本案诉讼费由心数矩阵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4日**入职我公司,工作岗位为资源运营事业部新媒体运营(偏内容方向),双方签订2022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8240元,每月15日银行转帐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实际工作2022年4月11日,因其在试用期间,多次不能及时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不符合录用条件,我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实际工作至2022年4月11日,工资亦支付到该日。此后**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现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辩称,认可心数矩阵公司所述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岗位、试用期时间及试用期工资、实际工作截止时间、工资截止时间及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但不认可解除原因。试用期辞退需要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心数矩阵公司未能证明我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违法辞退,现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心数矩阵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4日**入职心数矩阵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新媒体运营,双方签订2022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的月工资标准为10300元(应发),试用期工资按照转正后工资的80%发放,工资银行转账下发,按自然月计薪。**实际工作至2022年4月11日,工资亦发放至该日。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11日解除,但对解除原因各执一词。心数矩阵科技公司称**在工作期间有两次工作延误,一次未按时反馈,另一次在重大会议上睡觉,依据其公司的考勤制度及员工管理手册中对员工的约束和规范,**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认为公司违法解除。
心数矩阵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其中第六条约定“乙方工作应达到《岗位职责》的标准,以及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和部门负责人下达的工作标准;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2.员工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单、离职证明、辞退通知书、辞退通知书回执、工资条。显示2022年4月11日,**被心数矩阵公司辞退,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心数矩阵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其中辞退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女士:你与本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本公司的试用员工,工作至今鉴于你试用期开始至今的工作表现不能达到公司的预期值,现公司人事行政部研究决定予以解除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3.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甲方为北京嘉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为**,证明**上一份工作亦被辞退,其想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4.钉钉邮箱电子邮件截图,显示“***”于2022年4月1日20:35发送给“**”、“***”,标题为“请明天正式解释不按时反馈工作结果”,主文内容为“**、***:就流量池地图不按时反馈工作结果,到现在流量池地图还是没有更新到空间文件。尤其**入职时间不长@**在公众号文章、课题发布公众号已经两次延误目标,上午清晰告知更新到如下位置,专门开通了权限,又是迷失目标,请两位明天正式给我解释原因。”另一封系**于2022年4月1日21:10回复上述电子邮件,标题为“回复:请明天正式解释不按时反馈工作结果”,收件人为“***”、“***”,主文内容为“收到”。
**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称其当天完成工作任务,但因***开会未提交,因此延误,不认可其他延误。
**就其主张除提交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离职交接单外,另提交如下证据:
1.周报、与***及心数矩阵工作群截图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作内容及效果。
心数矩阵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2.**与心数矩阵公司人事***的录音,录音时间为2022年4月8日及11日,内容涉及离职证明、辞退通知回执及工资。
心数矩阵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3.与***及总裁**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
心数矩阵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案诉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与心数矩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300元。2022年7月26日,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2450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与心数矩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心数矩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40元。心数矩阵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故心数矩阵公司应就其已告知**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以及**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其公司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心数矩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在录用**时就录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告知,其提交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乙方工作应达到《岗位职责》的标准,以及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和部门负责人下达的工作标准;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但均未明确**在试用期工作需要达到的具体标准。且心数矩阵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的工作进行了考核以及考核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对**予以辞退,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双方对仲裁裁决无争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原告北京心数矩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北京心数矩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4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心数矩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心数矩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