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710号
原告: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福泰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福泰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