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2民初3814号
申请人: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