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2执保57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万象新天4区35号楼2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5542204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DF0YU8B。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中和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