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425行初14号
起诉人江西东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2019年1月18日,本院收到江西东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9年1月11日修水县畜牧水产局委托宏隆拍卖公司在修水县政府网站发布拍卖东津水库渔业资源捕捞权的公开信息,拟在2019年1月21日下午对上述捕捞权进行公开拍卖。修水县畜牧水产局该行为没有任何依据,显属违法。理由如下:1.起诉人依法享有东津水库水域管理权;2.剥夺起诉人对东津水库水域的渔业资源捕捞权于法无据;3.起诉人严峻的经营形式急需政府支持,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确认修水县畜牧水产局委托宏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东津水库渔业资源捕捞权的行为无效;2.判令修水县畜牧水产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续办其经营管理的东津水库水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人诉请要求确认修水县畜牧水产局委托拍卖东津水库渔业资源捕捞权的行为无效及要求修水县畜牧水产局续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而起诉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载明,东津水域、滩涂的使用者是江西东津电厂水库养殖业有限公司,起诉人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未提交足以证实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材料,故起诉人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起诉人江西东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