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连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区翔宇物资经营部与江西连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023号 申请人:**区翔宇物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702MA366Y0U9J,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钢材大市场中心街**。 经营者:***,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区厚德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连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0702667475194D,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区厚德路**iv> 法定代表人:**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区翔宇物资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江西连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连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冻结,并已提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连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财产,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91681.93元为限。 案件保全费3478元,由申请人**区翔宇物资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