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1民初516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吉乐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21572347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4月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199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2021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
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
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