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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1民初516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6日,汉族,住址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吉乐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21572347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4月3日生,苗族,住址贵州省雷山县。 委托代理人:**,女,199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