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如某某某某*与新疆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侵权责任就烦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881号

原告:如孜**阿卜杜克热木,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雁池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建村,该研究院院长。

原告如孜**阿卜杜克热木与被告新疆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如孜**阿卜杜克热木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如孜**阿卜杜克热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迪丽努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娜 芝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