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881号
原告:如孜**阿卜杜克热木,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雁池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建村,该研究院院长。
原告如孜**阿卜杜克热木与被告新疆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如孜**阿卜杜克热木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如孜**阿卜杜克热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迪丽努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娜 芝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