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翰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翰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民申3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翰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路3甲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沈阳翰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合同首页我的签名和日期不是我的笔迹、第7页签名是复印上去的且下面没签日期,在文件上签名时签写日期是我的工作习惯,因此没有签写日期的劳动合同签名就不是我手写的签名;劳动合同企业公章不清等于没有公章,没有骑缝章,这都是伪造的。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入职第二天就签劳动合同,有违常理,且签订劳动合同却不给我缴纳保险,这都是伪造劳动合同才会出现的事。一审法院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书为依据作出错误判决,我要求对劳动合同进行第二次笔迹鉴定,二审法院不受理。(二)总经理***辞退我的谈话内容明确证明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一审时我就提交了录音资料,判决书中有意回避了该录音证据。(三)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伪造劳动合同。入职第一个月实开工资应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一样,当月又未产生销售提成,但二者工资相差260元,二者不符说明劳动合同是伪造;被申请人陈述我11月份工资组成和银行卡显示不符,说明对应的劳动合同也是伪造。(四)被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中的一倍26,962元。我在企业工作7.5个月,期间签订16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63.6万元,销售提成比例是回款金额的1%,提成是6,360元,工作时间7.5个月每月提成是6,360元/7.5月=848元/月,月工资收入是基本工资3,300元+提成848元=4,148元,未签劳动合同6.5个月双倍工资赔偿金中一倍4148×6.5=26,962元。我和销售内勤微信截图显示:16份销售合同与公司分配的合同号一一对应,统计在销售合同汇总表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相符合,可以证明销售合同真实存在。出纳员每月和我销售回款对账,可以确定销售合同的回款。这些可以证明销售合同金额63.6万元的真实性,但原审以我提供的销售合同不是原件为由对16份销售合同全部不予确认,理由站不住脚。(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96元。被申请人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给我购买社保,因此理应支付我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等。应按我签16份销售合同金额63.6万元提成6,360元,7.5个月工作时间每月销售提成6,360元/7.5月=848元/月,实际月工资收入是基本工资3,300元+提成848元=4,148元,以此为标准支付2个月工资赔偿金4148×2=8,296元。(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销售提成款1,774元。谈话录音中王总说公司所有人销售提成都是1%,可以确定公司的销售提成比例是1%,有两份合同在我被辞退时没有执行完成,被申请人应向我返还这两个销售合同的提成177420×1%=1,774元。我请求法院到被申请人处调取所有销售合同的回款证据,证明销售合同回款。(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多扣工资差额565元。我2017年11月6号事假一天、7号8号9号三天丧假,公司扣三天丧假300元,按相关规定丧假不应扣工资,须返还;3月份请假4天扣工资689元,实际是4天假扣了6.5天工资,应返还多扣的2.5天工资265元。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 沈阳翰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笔迹鉴定是在***全程参与确认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程序并未违法,***主张劳动合同系伪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录音证据的效力我公司不予认可,该证据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性发问,***不负责人事管理,不可能一一落实劳动合同情况。***的再审请求及依据不能成立,恳请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双倍工资赔偿金中的一倍26,962元的问题。本案一审期间,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的《劳动合同书》第7页乙方(签字或盖章)处的“***”三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检材第7页乙方是***本人所写。”虽然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对此申请重新鉴定,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采信原鉴定结论正确,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再审申请人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96元问题。再审申请人一审该项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元,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获得原审法院支持。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销售提成款1,774元、工资差额565元等请求。因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该部分诉讼请求均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