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9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翰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路3甲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P4QRT1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191民初10325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2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