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91民初785号
原告:江西拓荒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828室(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4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网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6幢B座2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5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江西拓荒者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拓荒者公司)与被告江西网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网彩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荒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网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荒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技术开发费用52000元,并从2018年12月1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利息348元,利息最终计算至全部归还款项止,合计52348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了《软件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软件技术委托开发服务,被告支付委托开发费用共计65000元,开发途中被告提出增加设计功能,双方约定增加开发费用共计7000元。直至起诉之日,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开发费用20000元,剩余款项52000元经原告书面验收通知后仍未支付。被告网彩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被告**,认缴出资500万元,应由被告**连带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网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答辩权利。
原告拓荒者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相关证据,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综合原告的证据和庭审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5日,原告拓荒者公司与被告网彩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委托)合同》,约定被告网彩公司委托原告拓荒者公司开发彩票自动销售综合管理系统,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合同约定软件开发费用6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起三个工作日内,网彩公司预付保证金32500元(占总造价50%);拓荒者公司交付软件上线后一周内,支付人民币19500元整(占总造价30%);乙方交付软件上线,稳定运行三个月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人民币13000元整(占总造价20%)。合同签订后,网彩公司支付了20000元
2018年10月9日,原告拓荒者公司与被告网彩公司再次签订“关于彩票自动销售综合管理系统项目合作的补充协议”(下文简称补充协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确定:拓荒者公司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合同内规定的所有系统功能,并测试通过,可以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参数要求,满足网彩公司的全部需求。网彩公司完全认可拓荒者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并同意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开发款32000元和追加款7000元,共计39000元转入合同指定账户。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如网彩公司需要继续使用此软件产品,拓荒者公司必须继续提供合同约定的后续服务,并在软件安装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后,支付第三笔费用13000元。在原合同有效期内,网彩公司不得以政策等非拓荒者公司原因拒绝软件的验收,否则,必须在拓荒者公司提出验收的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软件尾款13000元。
2018年10月,拓荒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网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催收上述费用,**表示会尽快支付上述款项。2018年12月5日,拓荒者公司向网彩公司寄送《项目竣工验收通知书》、《项目验收意见反馈表》,网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2月6日签收了上述文件。
另查明,**为网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100%。
以上事实,有原告拓荒者公司提供的原、被告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关于彩票自动销售综合管理系统项目合作的补充协议》、《项目竣工验收通知书》、《项目验收意见反馈表》的照片、邮寄单据及快递签收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自动彩票销售设备及软件运行页面照片,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拓荒者公司为网彩公司开发了案涉的彩票自动销售综合管理系统,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该系统已交付并被网彩公司认可,则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网彩公司应当按约向拓荒者支付合同尾款。诉讼中拓荒者公司自认已收到20000元,则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网彩公司还应支付52000元=(65000元+7000元)-20000元。原告拓荒者公司主张应自2018年12月16日,即自网彩公司签收了拓荒者公司发出的验收通知等文件的10日后计算利息,按本金52000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拓荒者公司诉请**为网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网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拓荒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2000元。
二、被告江西网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拓荒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本金52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被告江西网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柳 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欧阳良明
书 记 员 伍 建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