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执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拓荒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828室(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F7HN4R。
被执行人江西网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6幢B座2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G56H5B。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关于江西拓荒者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网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赣019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江西网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52000元及利息(按本金52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54.5元。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2019)赣0191执866号执行裁定书。
2、2019年9月10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股权股息、收益类保险等财产。
3、2019年9月25日,本院向南昌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9月2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址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6幢B座2410室,调查被执行人江西网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上述公司已停业,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经营。
5、2019年9月26日,本院通过12368司法政务平台短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院。
6、2019年10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7、2019年10月12日,本院向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
8、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9、2019年11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情况予以认可。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55041.9元,未履行金额为55041.9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72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